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布了一起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典型违法案件。某化工企业因未按规定办理ODS销售备案手续,被依法处以5000元罚款。这起案件再次凸显了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对ODS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严格态度,也为相关行业企业敲响了合规经营的警钟。
根据执法人员调查,该企业主要从事气溶胶等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其业务范围包含氢氟碳化物(HFC-134a)等受控ODS的销售。然而,在2026年1月的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未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便擅自开展HFC-134a等受控物质的销售活动。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决定。执法人员指出,虽然罚款金额不高,但释放了明确的监管信号:对于ODS相关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坚持"小违法、严监管"的原则,确保环境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据了解,ODS(如HFC-134a等)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的主要成分,是破坏臭氧层和加剧温室效应的重点管控物质。我国对ODS实施严格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包括生产配额许可和销售/使用备案等环节。销售单位必须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完成备案,首次备案可随时申请,后续需在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申请次年备案。
生态环境部门特别提醒,ODS销售单位除完成备案外,还需严格遵守"三严禁、三必须"要求:严禁向未备案单位或个人销售ODS,严禁从未获配额生产企业或未备案经销商采购ODS,严禁账实不符或谎报瞒报经营数据;同时必须完整保存购销合同等原始资料至少3年,必须按要求报送季度和年度经营数据,必须核验上下游单位资质确保交易合规。
这起案件暴露出部分企业对ODS管理制度认识不足、合规意识淡薄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涉ODS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单位立即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经营产品是否涉及受控ODS、备案手续是否完备、台账资料是否齐全等内容。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整改。
生态环境保护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各相关企业需以此案为鉴,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严格遵守ODS管理各项规定,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只有坚持合规经营,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共同守护我们的蓝天白云、绿水青山,为全球臭氧层修复和气候改善作出应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