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董事会作为经营决策的核心机构,其权力边界问题常引发争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入库案例,为厘清董事会权限范围提供了重要参考。该案例涉及一家封闭型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决议因实质性修改公司章程被法院撤销,凸显了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分配的严肃性。
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为典型封闭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由两名股东构成,分别持股30%与70%。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多数席位并委派董事长,享有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的权力;同时明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小股东委派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股东间在经营权配置与表决权制衡基础上的权力让渡安排。
争议源于董事会通过的一揽子决议,其核心内容包括:将公司印章、证照等重要物品交由董事长集中管理;所有合同签订与资金支出须经董事长审批;解聘原总经理并由董事长代行职权;对租金收取、合同履行等经营事项作出具体安排。小股东认为该决议彻底颠覆了公司章程确立的治理结构,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相关决议。
法院审理认为,除解聘总经理事项符合章程规定外,其余决议均构成对公司章程的实质性修改。具体而言,将审批权限集中于董事长、由董事会决定具体生产经营事务、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权等安排,既无章程依据又实质架空了总经理负责制。鉴于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专属职权,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相关决议,二审维持原判。
该判决的深层逻辑在于,公司章程具有组织法规范的刚性特征。作为全体股东共同确立的权力分配规则,章程不仅构成股东间的契约,更因公司法规定成为公司内部治理的法定依据。其核心功能在于明确各机构权限边界,而非规定具体经营事项。任何试图通过董事会决议改变权力实际运行归属的行为,本质上都属于制度性权力调整,必须通过章程修改程序完成。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在于识别决议是否构成"制度重构"。法院通过"功能拆解"方法,将被诉决议的整体效果与章程规定的权力结构进行对比分析。当决议导致原有治理结构无法正常运行或被实质替代时,即可认定其属于变相修改章程的行为。这种审查路径突破了传统"职权范围"的表面判断,直指公司治理的权力分配本质。
对于公司治理实务而言,该案例具有重要指引价值。主张撤销董事会决议时,应重点论证决议对章程权力结构的系统性改变,而非纠缠于具体事项性质。而董事会进行制度设计时,则需确保决议内容属于既有权力的细化执行,避免形成替代性控制或系统性重构。特别是在封闭型公司中,控制权争夺往往通过董事会决议隐蔽进行,准确区分经营事项与制度重构成为处理相关纠纷的关键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