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及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引发法律界与科技界的广泛关注。这起案件因涉及AI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保护的边界问题,被视为国内AI领域著作权纠纷的标志性案例。
案件核心围绕《斗破苍穹》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著作权展开。原告Y公司作为该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指控被告李某通过截取动漫图片制作图包,并利用某AI图像生成平台训练生成两款美杜莎LoRA模型,导致其他用户可生成与原角色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同时,Y公司认为平台运营方H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对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但未认定改编权侵权,判决其赔偿5万元。Y公司与李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并就复制权、平台责任等关键法律问题作出详细阐释。
法院认为,复制权的本质是"再现权",需以形成可再现作品的复制件为要件。李某将美杜莎图片输入LoRA模型的行为,仅在模型生成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时才构成侵权。由于本案中模型生成物与原作的相似性需专业判断,且H公司未直接参与复制或传播行为,故不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平台责任,法院创新性地引入"可预见性+可避免性"双重测试标准。判决指出,H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对用户侵权行为既无预见能力也无避免义务。平台已设置举报功能、审核机制,并在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等措施,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针对不正当竞争主张,法院认为"美杜莎"作为神话形象未产生市场识别功能,Y公司未将其作为商品标识使用,故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判决特别强调,当特定行为已有专门条款规制时,不宜再适用一般条款扩大保护范围。
法律专家指出,该判决体现了司法对AI技术发展的审慎态度。通过"有限的技术中立"原则,既为AI产业保留了发展空间,又明确了平台不可逾越的责任边界。判决中关于"人的实质性智力投入"作为作品认定标准的论述,为未来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据悉,该案系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其裁判规则将对AI训练数据使用、生成内容归属等前沿问题产生深远影响。随着AI技术广泛应用,此类纠纷预计将持续增多,司法实践正在逐步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