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中国税务部门对海外信托展开征税行动的消息引发广泛讨论,尤其底层资产位于境内的离岸信托成为重点监管对象,上海、江苏、深圳等地的税务部门已率先“出手”。多位从事跨境财富规划的机构人士向媒体证实,部分离岸信托持有者被要求申报纳税,这一举措与全球征税体系的完善及国内税收监管技术的升级密切相关。
长期以来,离岸信托因其复杂的架构设计,成为高净值人群尤其是香港上市内地企业股东进行税务筹划的常用工具。其核心优势在于,通过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信托,可规避境内税务监管。然而,随着共同报告标准(CRS)在全球范围内的深化落实,以及中国跨境投资监控技术的进步,税务部门对境外所得的征管力度显著增强。去年以来,不少投资港美股的内地税务居民因未申报境外收入而补缴税款,这一现象已引发市场对全球征税趋势的关注。
一位香港执业会计师透露,税务部门对离岸信托的排查早已展开,重点针对那些通过信托结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后变现却未在境内缴纳个税的操作。与依赖CRS数据核查一般境外所得不同,税务部门可通过海外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层层追溯信托实际控制人,CRS数据则作为辅助手段完善征管链条。海邦国际顾问集团高级副总裁王文星表示,这一举措虽引发市场热议,但并非“突然”,近期咨询应对方案的客户明显增多。
根据中国税法,居民个人需就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解释,设立家族信托时,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税;信托运作产生的收益,如股息红利,则按对应税目缴纳个税。这意味着,无论信托架构如何设计,只要底层资产涉及境内收益,均需履行纳税义务。
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学腾进一步指出,海外信托的个税税目与税率取决于底层资产性质。例如,股权债权产生的股息利息、资产处置产生的转让收益,通常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他强调,税务部门征管的核心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居民个人对全球所得的纳税义务,即使加入外籍,若信托资产及收益主要来自境内,仍需按“经济利益关系”判定为税收居民。
市场关注的焦点在于,税务部门是否会“穿透”信托架构,将应税范围从分配收益扩展至未分配收益。部分H股或红筹股股东曾利用信托滞留利润、规避纳税,但近期多地税务部门已要求离岸信托持有者申报股息收入及股份处置收益,个别地区对投资收益明确征收20%个税并处以罚款。周学腾认为,这一举措体现了中国落实国际反避税规则、维护税收公平的决心,同时CRS信息交换的常态化打破了海外资产信息壁垒,为征管提供了核心抓手。
针对“穿透征管是否导致信托失效”的疑问,王文星表示,税务部门基于实质课税原则和反避税规则认定纳税义务主体,与信托本身的民事法律效力无关。周学腾也强调,税收征管与民事法律关系分属不同领域,穿透征管不会否定信托的财产隔离等核心效力,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3月公布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更将反避税主体从企业延伸至自然人,明确税务机关可对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安排进行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对高净值人群跨境所得的监管。






















